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陈德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0号 罪犯陈德本,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0号

罪犯陈德本,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本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了(2007)新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0月1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陈德本在执行期间,2011年5月1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德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德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德本于2006年5月至7月,伙同他人以到长垣县进货、找工作为幌子,将贵州省李某某等三名妇女骗至长垣县,卖给他人为妻。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德本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