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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62号 罪犯陈磊,又名陈铁蛋,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62号

罪犯陈磊,又名陈铁蛋,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原审被告人陈磊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了(2006)驻刑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1月2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陈磊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12日减刑一年;2012年6月8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份,被告人陈磊指使他人将被害人赵某某诱骗至自己家中后,被告人陈磊、毛阳二人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将赵某某强奸。2005年6月8日,被告人陈磊以带陈某、林某、贺某某、李某某四名女孩到信阳游玩为名,将四女带至信阳市新县“港湾休闲中心”,被告人陈磊与该休闲中心老板黄珍勾结,组织、控制该四女进行卖淫活动。同时认定被告人陈磊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