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闫威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15号 罪犯闫威坊,曾用名闫江涛,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08月08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15号

罪犯闫威坊,曾用名闫江涛,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08月08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威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万元。被告人闫威坊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8年11月06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威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0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8000万元。(刑期自2008年05月28日至2018年05月27日止)。于2009年04月0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闫威坊在执行期间,2012年01月17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闫威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闫威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闫威坊于2008年05月21日夜,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殴打恐吓后,抢走玉米150余斤,价值人民币115元;于2008年5月被告人闫威坊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摩托车、电动车骗出,而后将车卖掉,价值人民币552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闫威坊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威坊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威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威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05月28日起至2015年0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