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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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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文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18号 罪犯李文盼,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017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18号

罪犯李文盼,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被告人李文盼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文盼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文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8月7日,被告人李文盼伙同他人以网友见面的形式将被害人陈某骗至开封市家合快捷宾馆212房间,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被害人陈某银行卡一张,并取走现金56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盼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受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