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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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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3号 罪犯李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3号

罪犯李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于2007年9月2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李明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1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04年11月向被害人武某某谎称有能力通过中央领导家属及秘书协调,帮其销售烟花爆竹。先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7余万元,多普达型手机686型、696型各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长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