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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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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6号 罪犯李枪,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13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86号

罪犯李枪,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了(2012)驻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于2012年4月1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枪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枪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经预谋先后在驻马店市顺河乡、西平县环城乡等地盗割公用电信设施,其中被告人李枪参与盗窃16起,盗窃财物价值443292.9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枪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枪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