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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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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现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70号 罪犯李现杰,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新郑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70号

罪犯李现杰,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新郑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现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现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现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现杰分别于2010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恒宇加油站一楼值班室,采取威逼、恐吓手段抢走现金人民币7万余元。同时被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现杰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现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现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