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53号 罪犯汤富晓,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南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富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于2007年8月1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汤富晓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汤富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汤富晓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7月10日晚10时至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富晓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凶器骑摩托车沿邓州市至罗庄、十林等路段,采取蒙面持刀威逼、钢管殴打等手段,实施抢劫作案8起,其中未遂1起,共劫取现金约3030元,抢劫九部手机及矿灯、帆布等物品价值3698元,抢劫致三人轻伤,四人轻微伤。2006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汤富晓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凶器骑摩托车窜至淅川县九重镇镜内,沿“邓淅”公路连续抢劫9起,其中未遂1起,共抢劫现金3352元,抢劫手机5部及金项链等物品价值3807元,抢劫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同时认定被告人汤富晓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富晓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左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富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富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