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留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84号 罪犯王留民,又名王存民,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432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84号

罪犯王留民,又名王存民,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留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于2008年10月3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王留民在执行期间,2011年9月6日减刑六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留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留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王留民在行窃中被发现,在被害人上前抓获时被打,后在躲藏时被人发现并抓获,从其身上发现人民币571.6元、红旗渠烟一条,经鉴定,被害人损伤构成轻微伤。2004年5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王留民先后在牛屯镇卫生院、双狮村、冯付村等地盗窃作案7起,盗窃手机二部,价值829元,现金17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留民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留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2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7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潘某某、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留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留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