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35号 罪犯王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以(2013)山刑初字第00037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35号

罪犯王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以(2013)山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止。于2013年8月2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磊减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磊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磊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焦作市解放东路一胡同口,强制抠摸被害人张某某乳头及阴部,后因遭反抗,遂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和七喜牌HEDY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1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