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鹏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39号 罪犯王鹏鹏,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山西省阳城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558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39号

罪犯王鹏鹏,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山西省阳城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鹏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03月21日至2018年03月20日止。于2008年11月1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王鹏鹏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鹏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6日、12月27日,被告人王鹏鹏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91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鹏鹏系主犯且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累计表扬4次,其中连续表扬2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耿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鹏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鹏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03月21日起至2015年0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