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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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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班福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15号 罪犯班福江,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15号

罪犯班福江,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福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班福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2月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班福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班福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班福江于2010年2月,利用担任卫辉市北码头村小学负责任人、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采取虚报“普九”教育债务,骗取国家“普九”教育债务化解资金8.61万元,其中班福江分得3.57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班福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班福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汤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班福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班福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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