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4号 罪犯田万林,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万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被告人田万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鹤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29日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万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田万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春节至2008年8月份,被告人田万林利用担任河南省粮食局总经济师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万林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万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万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06月14日起至2020年0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