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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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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修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80号 罪犯田修庆,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80号

罪犯田修庆,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修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5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5日止。被告人田修庆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审判决。田修庆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0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07年3月2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修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田修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以来,被告人田修庆积极参加以岳崇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组织的骨干成员,其参与抢劫犯罪3起,抢劫数额15650元,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轻伤;敲诈勒索犯罪1起,勒索数额3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田修庆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修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修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修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