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1号 罪犯田开田,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开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起刑日期2009年4月17日,于2009年4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罪犯田开田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开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田开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开田于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间,先后在卫辉市顿坊店信用社贷款4195750元,其中3686203.80元被其挥霍;在李源屯信用社贷款诈骗120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开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03月25日、2013年08月26日、2014年01月24日受监狱连续表扬奖励3次,2014年07月25日受监狱表扬奖励1次,2012年10月25日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2013年11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朱某某、许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开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开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