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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肖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52号 罪犯李肖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鹤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52号

罪犯李肖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浚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鹤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08月23日至2020年08月22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月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肖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肖强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肖强之父李现中酒后在本村因琐事与李先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李肖强赶到现场,父子二人持木棍殴打李先运,致李先运头部重伤,2010年12月16日,李先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肖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其中连续表扬3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肖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肖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08月23日起至2019年0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