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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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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豆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50号 罪犯李豆豆,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50号

罪犯李豆豆,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豆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豆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豆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8月20日2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永城市沱滨公园人工湖南侧沱河大堤上,遇到正在游玩的女学生练某某及其男友贾某,遂生歹念,将贾某打跑,抢走练某某包内现金90元,继而该犯使用暴力将练某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豆豆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2次,累计表扬3次,2013年4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葛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豆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豆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08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