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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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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雷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79号 罪犯李雷雷,又名李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修武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修刑初字第114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79号

罪犯李雷雷,又名李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修武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雷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于2008年11月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李雷雷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9月25日减刑一年。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雷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雷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雷雷于2004年3、4月份至2005年秋天,先后伙同他人在本村祁某家等地轮奸作案四起,其中未遂二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雷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雷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雷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