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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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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25号 罪犯李鹏,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新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25号

罪犯李鹏,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新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于2012年7月20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31日夜,被告人李鹏伙同他人在卫辉市城郊乡司湾村张春阳家中先后轮流强行和倪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认定被告人李鹏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鹏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6月25日、2014年11月25日连续表扬3次,2013年8月26日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28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秦某、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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