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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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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杜西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15号 罪犯杜西汉,曾用名杜老三,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15号

罪犯杜西汉,曾用名杜老三,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西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杜西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许中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于2009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罪犯杜西汉在执行期间,于2012年9月25日减刑一年。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西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杜西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8月至2005年11月间,被告人杜西汉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杜西汉参与诈骗9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认定被告人杜西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西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连续表扬奖励3次,2014年9月记功奖励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西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西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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