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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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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冬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67号 罪犯王冬军,又名王东军,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77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67号

罪犯王冬军,又名王东军,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冬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止。于2012年1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冬军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冬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冬军于2007年6、8月份,伙同他人窜至武陟县圪垱乡、朝阳一街东段先后盗割电信电缆线50米、156米共计价值5727.75元。2007年7月至9月份,伙同他人窜至武陟县中学西边的计生委工地、闫徐店村等地实施盗窃。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828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冬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6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冬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冬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