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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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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创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10号 罪犯王创拓,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10号

罪犯王创拓,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创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创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创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2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创拓用自制盗车工具将景某某停放在长垣县的一辆牌照为豫GQ2372的灰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盗走。2012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创拓驾驶该车盗窃他人汽车里的汽油时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3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创拓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7月10日受监狱记功一次,2013年5月8日、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受监狱表扬3次,2014年12月18日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创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创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