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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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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卫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65号 罪犯王卫峰,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通许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65号

罪犯王卫峰,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通许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于2010年5月1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王卫峰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7日减刑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卫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卫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卫峰于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在通许县孙营乡将正在网吧上网的李某和梁某带至一麦地里使用暴力对其进行抢劫。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卫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3年9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卫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