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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士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84号 罪犯王士伟,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濮刑初字第257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84号

罪犯王士伟,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濮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士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于2013年9月27日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监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士伟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士伟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3年4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士伟和被害人郭某某等众人在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至尊名人KTV唱歌、喝酒至24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士伟伙同他人将醉酒的被害人郭某某带至濮阳县城关镇西环路忆江南度假村6楼616房间,被告人王士伟遂将被害人郭某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士伟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04月、2014年9月累计获表扬2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士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士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0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