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21号 罪犯王学信,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以(2007)濮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于2008年3月5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学信在执行期间于2011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学信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学信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2日,被告人王学信伙同他人因他人纠纷在濮阳县将许某某左手大拇指、食指砍掉,将郭某某砍伤。 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赵久军因其女朋友打电话之事与本市胡村乡艾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赵纠集王学信在濮阳市中心广场与其几人碰面,将康某某砍伤。 2006年3月23日,被告人王学信伙同张天启等人酒后窜至濮阳职业技术学校院内,无故殴打该校教师。 2005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学信等多人携带砍刀、棍子等工具窜至濮阳县无故将被害人高某某的货车玻璃砸坏。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信自上次减刑(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月受监狱禁闭处分1次,2011年8月、2013年4月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2012年1月、2012年5月、2012年9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受监狱表扬奖励8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信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