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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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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庆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67号 罪犯王庆广,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内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67号

罪犯王庆广,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内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庆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于2012年2月1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庆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庆广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庆广于2009年12月4日凌晨,伙同他人在内黄县后河镇南边一条东西公路上一白色普桑车内,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使杨某某怀孕。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广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路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庆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