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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珍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26号 罪犯王珍光,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26号

罪犯王珍光,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珍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于2012年4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珍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珍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珍光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多次驾车从过往车辆上扒窃货物。2011年7月29日,其伙同他人扒货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珍光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某、木某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珍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珍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