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56号 罪犯申树林,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审判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申树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申树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申树林2004年8月19日凌晨,伙同他人在新乡县八柳树新农种子有限公司盗窃小麦16000余斤,种子包衣剂16桶,每桶40斤。2004年8月21日凌晨,伙同他人在新乡县泰龙种业有限公司,盗走濮麦9号小麦种子20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38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树林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1月10日、2014年04月10日、2014年08月10日受监狱表扬3次,2014年12月18日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树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树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