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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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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祖康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31号 罪犯祖康生,曾用名祖小天,男,1991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08日作出(2010)金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31号

罪犯康生,曾用名祖小天,男,1991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08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祖康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06月03日至2021年06月02日止)。于2010年04月0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祖康生在执行期间,2012年09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祖康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祖康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0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祖康生伙同他人经预谋到郑州市金水区庙里镇陈寨村817号605室被害人白某某住处,将被害人捆绑后,抢走财物价值人民币2520元;2009年05月05日21时,被告人祖康生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后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河南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对被害人丁某进行殴打,后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经审理查明,罪犯祖康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12月表扬一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祖康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祖康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