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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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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秦建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63号 罪犯秦建平,又名秦小建、秦小杰,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许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63号

罪犯建平,又名秦小建、秦小杰,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43号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春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雪北民、方爱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3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秦建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9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1月2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秦建平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秦建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秦建平坐赵某的机动三轮车行驶至襄城县贾楼收费站时,襄城县城关镇南坛门村村民雪某和收费站职工王某以差点撞住其摩托车为由,追上该车,并对赵某进行殴打,后雪某扒上三轮车,被告人秦建平和赵某商量后拿出撬杠捣雪某,致雪某从高速行驶的三轮车上掉下,被赵某驾驶的三轮车后轮碾轧致死。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建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表扬4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建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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