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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秦彦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18号 罪犯秦彦会,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辉县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18号

罪犯秦彦会,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辉县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彦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秦彦会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了(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于2010年2月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秦彦会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彦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秦彦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5月14日下午,被害人韩某持钢管至辉县市孟庄镇徐村秦彦会家说事,引起双方殴打,被告人秦彦会于殴打过程中将韩某刺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彦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杜某某、赵某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彦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彦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