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秦胜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66号 罪犯秦胜利(别名秦玮东),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金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66号

罪犯胜利(别名秦玮东),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5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胜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系漏罪。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胜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2013年1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秦胜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秦胜利在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期间,获取宋某某、张某某等人身份证信息后,编造虚假资料,向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五银行申领信用卡,将信用卡办出后,持有并冒用信用卡,共计诈骗银行本息252134.94元。另被告人秦胜利在2009年6月21日13时许,冒名陈占学让被害人曾某某帮其代还广发银行信用卡欠款31300元,被告人秦胜利雇佣牛某某前去找曾某某办理,待曾某某往该卡存入31300元后,被告人秦胜利随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后用补办的卡将31300元取走。2009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秦胜利用同样的方式骗取朱某某335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胜利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3月8日、2013年7月9日获连续表扬2次、2013年11月10日获累计表扬1次、2014年8月10日获记功1次、2013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18日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胜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胜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苏 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