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穆盼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95号 罪犯穆盼盼,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博爱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00292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95号

罪犯盼盼,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博爱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盼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止。罪犯穆盼盼于2013年11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穆盼盼减刑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穆盼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穆盼盼于2013年5月1日凌晨1时许,在焦作市工业路某处欲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强奸,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得逞。后被告人穆盼盼又将被害人李某带至焦作市山阳区其同事租房处伙同他人欲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强奸,因二人个人原因未能得逞。

经审理查明,罪犯穆盼盼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10日表扬、2014年11月10日表扬。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穆盼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穆盼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