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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索好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5号 罪犯索好玺,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725号

罪犯索好玺,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索好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索好玺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索好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索好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索好玺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晋升,工作安排,作业担保货款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忙,多次单独或使用其妻子非法收受,索取共计2369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索好玺自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3次,累计表扬4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崔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索好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索好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7年07月24日起至2019年0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