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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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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新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新中,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淮阳县黄集乡池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新中,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淮阳县黄集乡池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新中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炳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新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池新中在黄集大街黄某某开设的面条铺买面条时,趁黄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鉴定结论、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甲、迟艳婷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新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池新中能够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新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

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 芳

审 判 员 :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鲁 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