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杰,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黄集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润,男,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杰及其辩护人方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成杰在未取得农药加工资格且未取得周口金石化工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妻子吴霞经营的位于四通镇黄河路中医门诊院内,自购原材料,组织加工自行配制的农药,并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使用“吴琼”、“吴浩楠”、“夏雨”等化名,以“百草枯”、“草甘膦”等商品名将自制伪劣农药,销售到广西、贵州多地农药经营户手中,销售数额达25904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草甘膦”,通过物流销售给贵州兴义的杨某某,销售金额为2400元。 2、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敌敌畏”等伪劣商品,通过物流销售给贵州兴义的骆某某,销售金额为15540元。 3、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咪酰胺”等伪劣商品,通过物流销售给广西桂林的王某某,销售金额为8400元。 4、2013年至2014年4月份间,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等伪劣商品,通过物流销售给广西恭城的马某某,销售金额为89420元。 5、2012年至2014年5月份间,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等伪劣商品,销售给广西恭城陈某某,销售金额26140元。 6、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成杰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小螺号”等伪劣商品,销售给广西荔浦县的汤某某,销售金额13284元。 7、从被告人李成杰家处搜查出的销货清单显示,其2014年期间在本地销售有“绿功”等伪劣农药,金额达17570元。 8、从被告人李成杰手机中提取的吴广亮发来的短信中,查明其销往广西等地的有“草甘膦”等伪劣农药共计86288元。 9、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成杰处查扣尚未销售的“棉病神医”、“40%氧化乐果”等伪劣农药,经鉴定共计价值135940元。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成杰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成杰辩称: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我没有发货;第二起对方把货返回了;第三起没有异议;第四起我发的货不超过一万元;第五起我与对方不认识,也没有发过货;第六起对方只付了百分之八十的货款;第七起指控的包括几千元的玉米款,玉米是我给对方捎过去的;第八起指控的信息中与前面的指控有重叠,且有一部分没有谈成,大概发了二、三万元的货;第九起我的东西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辩称:一、涉案金额有异议,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起,证人杨家琴指认的犯罪对象不是李成杰,是吴广亮。第二起,没有售出。第四起,涉及李成杰的仅9400元。第五起,证人陈宇君指认的犯罪对象不是李成杰。第六起,李成杰实际仅得到百分之八十的货款,即10627.2元。第七起,应当扣除3750元的玉米款,认定13820元。第八起,李成杰的银行开支及重复计算的14304元应扣除,认定69648元;综上,李成杰的涉案金额为114588元。二、对李成杰应当在一年以下量刑,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成杰在未取得农药加工资格且未取得周口金石化工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妻子吴某经营的位于四通镇黄河路中医门诊院内,自购原材料,加工自行配制的农药,并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使用“吴琼”、“吴浩楠”等化名,以“百草枯”、“草甘膦”等商品名将自制伪劣农药,销售到广西、贵州多地农药经营户手中,销售数额达12902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草甘膦”,通过物流销售给贵州兴义的杨某某,销售金额为2400元。 2、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敌敌畏”等伪劣商品,通过物流销售给贵州兴义的骆某某,销售金额为15540元,后骆某某到物流后因不能先赊账,没有提货,未能交易成功。 3、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咪酰胺”等伪劣商品,通过物流销售给广西桂林的王某某,销售金额为8400元。 4、2013年至2014年4月份间,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等伪劣商品,通过物流销售给广西恭城马某某,销售金额为13800元。 5、2012年至2014年4月份间,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等伪劣商品,销售给广西恭城的陈某某,销售金额5500元。 6、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成杰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小螺号”等伪劣商品,销售给广西荔浦县的汤某某,销售金额13284元。 7、从被告人李成杰家处搜查出的销货清单显示,其2014年期间在本地销售有“绿功”等伪劣农药,金额达13820元。 8、从被告人李成杰手机中提取的吴广亮发来的短信中,查明其销往广西等地的有“草甘膦”等伪劣农药共计71824元。 9、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成杰处查扣尚未销售的“棉病神医”、“40%氧化乐果”等伪劣农药,经鉴定共计价值1359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作案工具等照片 证实:在被告人李成杰家中查扣的封口机、包装盒、印码机、农药、农药商标、农药瓶、原药等物品, 2.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 (2)淮阳县农药鉴定站证明、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 证实:李成杰在四通镇黄河路销售农药(吴某中医门诊院内),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农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可以经营农药的经营单位;李成杰未在淮阳县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复函 证实: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中未查询到在李成杰家中发现的“协作”“威诺尔”“绿土”等等商标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0505类似群“农药”等商品上有被核准注册的形象。 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淮阳县农业局证明、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淮阳县公安局在李成杰处扣押的农药,移交淮阳县农业局保管。 被查获假农药照片 证实:恭城县马明生处提取的夏雨、吴浩楠名片;汤新辉的记账本及未销售出去的李成杰的假农药;陈宇君未销售出去的李成杰的假农药;马明生未销售出去的李成杰的假农药 周口市金石化工有限公司证明附有周口市金石化工有限公司产品商标及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等相关手续。 证实:周口市金石化工有限公司从未有委托任何厂家和个人生产我公司产品。 (7)淮阳县农业局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关于四通镇李成杰所销售农药对生产造成损失评估鉴定报告》 证实:无法对李成杰所销售农药进行作物生产损失评估鉴定。 (8)淮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李成杰被扣押的手机短信(下表列明部分短信的内容,仅有品名、规格而没有列明具体明确价格的未在下表之列) 证实:从被告人李成杰手机中提取的吴广亮发来的短信中,查明其销往广西等地的有“草甘膦”等伪劣农药共计71824元。并能证实:李成杰非法生产农药的配方及其主观故意 (9)被告人李成杰发往广西恭城的马民生处物流信息及恭城绿色田园公司从天津亿农公司进货的凭证等。 证实:2013年至2014年4月份间,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等伪劣商品,通过物流销售给广西恭城马民生,销售金额为13800元。 (10)被告人李成杰销往广西恭城陈宇君处货运单三张。 证实:2012年至2014年4月份间,被告人李成杰将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百草枯”等伪劣商品,销售给广西恭城的陈宇君,销售金额5500元。 (11)被告人李成杰销往广西汤新辉处进货单两张 证实: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成杰自制冒充“周口金石化工”的“小螺号”等伪劣商品,销售给广西荔浦县汤新辉,销售金额13284元。 (12)淮阳县公安局侦查员从李成杰家中查扣的销货清单及单据 证实:被告人李成杰2014年期间在本地销售有“绿功”等伪劣农药,金额达13820元。 3.鉴定意见 (1)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证实:在被告人李成杰家中查获大量过期农药及假农药,55个品种合计647件,经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检验中心认定以上农药除5%啶虫米可湿性粉剂(德州祥龙)合格外其余均为不合格产品。 (2)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 证实:淮阳县公安局所扣押被告人李成杰处不合格农药共计价值135940元。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提取笔录 证实:淮阳县公安局经侦人员在桂林王桂溪处提取其自称在淮阳李成杰处购买的农药,及托运单、入库单。 (2)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辨认出化名吴浩楠的周口金石化工业务员是吴广亮;冒充江苏正达业务的是杨小辉。 (3)证人汤某某的辨认笔录 辨认出化名吴琼的业务员是被告人李成杰。 (4)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辨认出化名吴琼的周口金石化工业务员是吴广亮。 (5)证人骆某某的辨认笔录 辨认出化名吴经理的周口金石化工业务员是吴广亮。 (6)现场勘查笔录 在李成杰妻子吴霞经营的位于四通镇黄河路中医门诊院内现场勘验情况附照片 5.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