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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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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宗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宗林,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江家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宗林,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江家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4年1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月21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鹏,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宗林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以(2014)淮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付宗林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付宗林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发回本院重审。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淮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宗林及辩护人张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宗林及其子付某某系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姚楼村大力组村人,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砂岗村瓦庙组村人,三人均在淮阳县普罗旺斯工地干活。2014年1月5日13时许,付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付宗林看到后,持支梁底的木板击打李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受伤。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在李良凤住院期间,被告人付宗林的亲属已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医疗费29000元。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付宗林亲属又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了李良凤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程某某、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周)公(刑)鉴(伤检)字(2014)024号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宗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宗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以上辩护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木板一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 芳

审 判 员 :李兰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鲁 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