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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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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学强,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学强,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9月26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炳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学强驾驶久力牌电动三轮客车非法拉客营运,由西向东行驶至淮阳县龙都大道润德东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商某某驾驶的豫PK9989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商某某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学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商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商某甲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强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学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靳 芳

审 判 员 :李兰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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