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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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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全,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淮阳县王店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7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全,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淮阳县王店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7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建全酒后驾驶豫PH3281哈飞轿车行驶至淮阳县弦歌路与新民路口由北向西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淮阳县城关镇居民宋某某驾驶豫PR9388雪弗兰轿车发生相撞,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27.2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建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宋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钟某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信息、被告人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全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靳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