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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学亮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7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亮,又名张田青,男,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赵德营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7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亮,又名张田青,男,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赵德营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伟、韩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学亮伙同张站宏(又名张焦赞)、张战团(又名西湖)、燕帅(均在逃)骑摩托车到项城市付集镇曹营行政村黄堤湾村实施盗窃,张战团和张站宏在外放风,张学亮和燕帅到被害人吴心敬家中盗窃羊时被发现后逃跑,吴记伟和吴良坤等人驾车追赶,将张学亮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心敬的陈述;证人吴记伟、吴良坤、曹天楼、吴新海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捕证明;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学亮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