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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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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5号 罪犯王晓,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99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75号

罪犯王晓,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于2012年6月2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王晓伙同陈展在未请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豫新置业在神威公司的国有资产1145.55万元,并将927.8万元和3部汽车转入、过户至二人设立的锦城公司名下。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