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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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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志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32号 罪犯王志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32号

罪犯志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志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被告人王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以(2007)鹤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5月1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王志强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1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8月31日凌晨零时许,该犯与他人以嫖娼为名,从某理发店把被害人骗出后,强行用面包车将其拉到某煤场,二人将其奸淫.凌晨三时许,二人将其身上手机抢走后离去。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认真负责,较好的完成了任务。2014年11月28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3月25日,2013年5月27日共受监狱记功2次;2011年8月25日、2012年1月21日、2012年6月25日、2013年10月25日、2014年3月19日、2014年8月25日共受监狱累计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表证人靳某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