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698号 罪犯王晓然,绰号“小白”,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新安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洛少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晓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晓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晓然积极参加以陈保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磁涧镇、谷水等地,采用暴力、滋扰、胁迫、开设赌场等违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给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晓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然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2月连续表扬2次,2012年3月、2013年7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靳某某、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晓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