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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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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江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47号 罪犯王江辉,男,1978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葛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447号

罪犯王江辉,男,1978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葛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江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2月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王江辉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江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江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江辉伙同他人交割通讯电缆15起,价值19余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江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4次,其中连续表扬3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董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江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江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