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朋辉,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 辩护人景伟,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广亮,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 被告人杨汶蒲,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朋辉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张广亮犯盗窃罪、杨汶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朋辉及其辩护人景伟、张广亮、杨汶蒲、周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杨汶蒲合伙或分别在南召县域内多次盗窃摩托车、电动车,詹朋辉、杨汶蒲销售、购买被盗电动车、摩托车。其中,詹朋辉参与盗窃19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13065元;詹朋辉购买、销售赃物车辆2次,赃物价值人民币39000元;张广亮参与盗窃11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58740元;杨汶蒲参与盗窃1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7300元,介绍、买卖摩托车、电动车12次,赃物价值人民币73595元。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摩托车,以人民币1300元从张广亮处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5390元的摩托车。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摩托车,以2000元通过杨汶蒲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摩托车。乔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摩托车,以1800元通过杨汶蒲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6630元的摩托车。王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摩托车,以1500元通过杨汶蒲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摩托车。2013年6月16日早上,詹朋辉驾驶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到其女朋友郭某某家中,因孩子抚养权问题与郭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詹朋辉抢过孩子,驾驶车辆离开时,明知郭某某等人阻拦,倒车将郭某某、郭甲、郭乙撞倒,致郭某某轻伤,郭甲、郭乙轻微伤。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诉请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詹朋辉的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对詹朋辉在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至六年零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詹朋辉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对詹朋辉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之间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张广亮系累犯,以盗窃罪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汶蒲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量刑;以盗窃罪对杨汶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詹朋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6、第14、第17、第18起盗窃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詹朋辉自辩没有参加的盗窃行为不能认定,其盗窃罪具有被动退赃情节,故意伤害罪具有和被害人和解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广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8起盗窃犯罪。被告人杨汶蒲辩称没有参与盗窃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 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詹鹏辉驾驶五菱之光汽车到南召县人民医院,将被害人靳某某停放在住院部门口处的银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0元。后在返回途中,行至南召县回龙沟207国道路段时,被南召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2、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广亮到南召县光明路光明酒店后一居民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一楼楼梯道处的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90元。后张广亮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3、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詹朋辉等人到南召县人民医院,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住院部门口处的银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00元。后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4、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詹朋辉等人到南召县中医院,将被害人良某某停放在放射科对面进大厅路口处的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30元。后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乔某某。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5、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召县南河店镇“美麒超市”的车棚处,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宇钻”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0元。后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将该摩托车卖给鲁山县张店乡白象店村的李金钊。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6、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詹朋辉、张广亮等人到南召县皇后乡卫生院,将被害人荆某某停放在医院门口处的白色“海王星”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00元。后詹朋辉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汶蒲。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7、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詹朋辉等人到南召县妇幼保健院,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住院部门口处的红色“建设”牌125型横梁摩托车偷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后詹朋辉通过被告人杨汶蒲将该摩托车卖给李金钊。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8、2013年5、6月份的时候,鲁山县二郎庙乡上坪村村民刘某某停放在鲁山县尧山镇粮站后一小区内的红色“豪爵”牌横梁摩托车被盗。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该摩托车由詹朋辉经被告人杨汶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