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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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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凤芝、凡云莲、李军旗、何洪亮、李桂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凤芝,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郑集乡。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凤芝,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郑集乡。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峰,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凡云莲,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军旗(曾用名“李峰”),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刘振屯乡。被告人李军旗因传播邪教信息,于2014年6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洪亮,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许湾乡。被告人何洪亮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8年被周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桂英,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齐老乡。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4年7月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凤芝、凡云莲、李军旗、何洪亮、桂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凤芝及其辩护人李建峰、被告人凡云莲、李军旗、何洪亮、李桂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凤芝、李军旗、何洪亮、凡云莲、李桂英长年习练邪教,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制作、传播邪教资料,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并多次聚众参加邪教聚会,大肆宣扬邪教信息。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齐凤芝、李军旗、何洪亮、凡云莲、李桂英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齐凤芝辩称:在凡云莲家发现的东西不是我的。我没有制作大量法轮功资料,也没有上过网,没有多次参加聚会,在雷丙义那买了东西后,我就销毁了。

辩护人辩称:一、起诉书中对被告人齐凤芝的部分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齐凤芝多次参加聚会、齐凤芝利用互联网制作、宣传邪教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凡云莲家搜出的材料属于齐凤芝。二、被告人齐凤芝没有将相关材料传至网络的行为,也没有为此做任何准备工作,属于犯意表示。三、齐凤芝属于一般参加者,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凡云莲辩称:没有在我家聚会二十多次这回事。

被告人李军旗辩称:我没有犯罪。

被告人何洪亮辩称:我到凡云莲家就一次。

被告人李桂英辩称:我没有经常散发资料,我和他们几个都不认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凤芝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法轮功信息,购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所需纸张、器材、工具、打印机、刻录机、裁纸机等物品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参与法轮功聚会,宣扬法轮功信息,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在齐凤芝家搜查出法轮功音乐播放器1个、法轮功光盘18张、刺绣法轮功字幅1幅、法轮功宣传页1张、书刊1本、彩喷打印纸140张、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1台、购买彩色打印纸40包的欠条1张、U盘2个。

被告人凡云莲参与法轮功聚会活动,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家中存放未散播、传播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在其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书刊530本、宣传单页526张、CD封皮184张、法轮功磁带:22张、法轮功光盘176张、DVD播放机1台、光盘盒80个、自封袋982个、裁纸机1个、装书机1个、过塑机1个、订书机3个、刻录机1台、激光打印机硒鼓1个、MP3播放机3个、印章1个、打印纸1件零1包、万能胶1桶、厚层订书钉1盒、薄层订书钉1盒、胶带1个、李洪志画像4张小的和4张大的、贴图三张(真善忍、法轮佛法、法轮常转)等法轮功宣传品和器材。

被告人李军旗因习练法轮功,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和法轮功宣传品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屡教不改,仍参与法轮功聚会活动,向他人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

被告人何洪亮因扰乱社会秩序,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后屡教不改,仍参与法轮功聚会活动,且在监管场所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继续从事法轮功违法活动。

被告人李桂英长期信仰习练法轮功,并向他人宣扬、传播法轮功信息,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劝说他人“三退”(退党、退团、退队)。其家中存放大量未散发、传播出去的法轮功宣传品。在李桂英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书刊114本、法轮功单页27张、法轮功小卡片74张、劝退人员名单1份、法轮功光盘25张、带法轮功内容的播放器2个、储存有法轮功音乐、讲座等法轮功信息的内存卡7个、法轮功光盘播放器1个、真善忍香包2个、护身符11个、法轮功报时表1个、李洪志画像1张、装法轮功宣传单的小塑料包59个、佛光普照贴纸3张、带法轮功宣传(法轮功信息印章)标示的人民币46张等法轮功宣传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2014年6月26日侦查机关对被告凡云莲、齐凤芝、李桂芝物品及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涉案法轮功物品等,并拍摄照片。

证实:在齐凤芝家搜查出法轮功音乐播放器1个、法轮功光盘18张、刺绣法轮功字幅1幅、法轮功宣传页1张、书刊1本、彩喷打印纸140张、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1台、购买彩色打印纸40包的欠条1张、U盘2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