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豆全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全俊,男,1960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1日刑事拘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全俊,男,1960年3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全俊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全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豆全俊酒后在淮阳县豆门乡豆东村,无端辱骂其邻居董立荣,并抓住其头发,将董立荣摔倒,致董立荣肩部受伤,随后董立荣跑入豆门乡政府,豆全俊追至乡政府,将豆门乡行政服务大厅土管所窗口砸坏。经鉴定,董立荣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户籍证明,拘留证明,被毁物品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证人杨秀英、豆全福、郭秀英、谢杰、丁学良证言,被害人董立荣陈述,被告人豆全俊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全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豆全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全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