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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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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林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林辉,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阳县齐老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淮阳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林辉,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阳县齐老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林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齐林辉无证驾驶一辆嘉陵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县齐老乡陈同楼北段时,与被害人季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新鸽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季某某当场死亡,齐林辉及顾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齐林辉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季某某负次要责任,顾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齐林辉的家人与被害人季某某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15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齐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林辉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林辉能够当庭认罪,且其家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林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 芳

审 判 员 :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鲁 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