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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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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景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明景,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4年11月3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淮阳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明景,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4年11月3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景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明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明景利用担任淮阳县电业局农村电工负责收缴台区用电户电费的职务便利,采取少缴电费的手段,共私自截留137442元电费用于个人开支及营利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杨乔木、王奎、秦勇、程文民、牛腾宣、焦传运证言,户籍及职务证明、缴电费的算账协议、电业局许湾供电所姚路口台区、魏洼台区、张车楼台区、小彭庄台区月报表及账目、情况说明、经营金百亨门业的门市部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明景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7442元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明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经退还,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明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