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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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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西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西峰,别名彭西锋,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原淮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淮阳县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组长。因涉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西峰,别名彭西锋,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原淮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淮阳县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组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10月1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西峰受贿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西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人彭西峰受淮阳县法院你的指定,担任“淮阳县纺织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组长。其后,在处理原租赁淮阳县纺织机械厂土地、房屋用于经营的淮阳县纺机印刷厂(后更名为“淮阳县信益印刷有限公司”)相关补偿事宜时,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11年12月份、2014年6月份,先后两次受该企业实际经营人侯现玉10000元、50000元,共计60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西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租赁协议书、相关收据、淮阳纺机印刷厂工商登记资料及评估报告、侯现玉信访资料、涉案五万元由侯现玉之女侯娟借款的借条、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彭西峰退赃款60000元收据、证人侯现玉、刘志才、侯娟、何坤、陈书全、王栋、彭杰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西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6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彭西峰积极退回赃款,庭审中被告人彭西峰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西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马 骏

审 判 员 :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鲁 东

责任编辑:国平